分歧从何而来


Summary
我想推荐这部著作想了有半年那么久,然而始终未能下手。这个斋月,赋闲在家,写这篇文章的冲动于是更甚了,我甚至几乎下定决心要在斋月伊始建立一个群,在群里开讲这本著作。因为我私自觉得,国内的学者和群众太需要这样一部著作了。
然而始终好像有什么鬼影一般的障碍,使得所谓决心终究化为哀叹。斋月已近尾声,我于今夜,终于犹豫着下笔。托靠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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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圣训之间的分歧,历来是一个甚嚣尘上的话题,尤其在所谓实证主义盛行的当下,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学者们钻研的内容,甚至也成了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这不能不说是学术史上一次巨大的进步,几乎任何一个艰深的专业领域,穆斯林群众,无论水平几何,不管教门厚薄,都能像模像样地插上几句,当然,这要感谢我们的学者们孜孜不倦地教导。
法学家的分歧,固然有很多种因素,而圣训,因其传述系统的众寡不一,因其正文内容的微言宏义或模棱两可,因其传述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子的存在,因其各种类型的纷繁庞杂等一系列因素,当仁不让的成为造成法学家分歧的因素当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复杂的一个因素。
你会发现,法学家们那些复杂而多样的分歧,其实都源自于他们对圣训和其它法源的不同程度的采纳和不同角度的理解,所以,当我们看见某个法学主张和某一段圣训表义冲突的时候,千万不可轻易判定说法学家违背了圣训,说法学家的主张是错的,他的主张后面,一定有其不能遵循此段圣训的理由,一定还有其它更强大的证据。因为圣训并不像我们表面所理解的那样不可扭转,一段圣训背后,不确定的因子实在太多了。
如果你没有从上面这段话中理解出对圣训的责怪之意,反而领会出了法学家们对于圣训的极度重视,那么,你可以继续读下去了。
历来皆有学者研究法学家分歧的各种因素,而这本著作,则专注于阐释圣训在法学家的分歧当中所造成的影响。作者穆罕默德·安瓦麦,叙利亚人士,当代著名的圣训学家。这本著作的雏形,是作者在阿勒颇一所大学的讲稿,后来多方要求出版,于是添枝加叶,使其更加系统化并出版发行。这部作品获得了著名圣训学家艾布·功德先生极大的赞誉,又被送往麦地那,躺在病床上的印度著名圣训学家宰克莱亚·坎迪海来伟聆听了本书全文,并口授了一篇序言。埃及著名法学家穆斯塔法·祖尔噶也对这部著作给予了极大的赞赏并为其倾情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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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开始分析分歧的来源之前,首先做了一个铺垫,阐明了圣训在法学家心目中的地位。这是一个相当必要的铺垫,没有这个前提的话,一切相关的理论都是空谈。法学家们在圣训方面出现的任何一个分歧,都是建立在对圣训的立法地位的坚守和对圣训的极度尊重之上。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说:“只要有人在学习圣训,那么这个民族就一直是先进的,而当人们的学科中缺乏了圣训的时候,颓败也就来临了。”
他还说:“在真主的教门中,你们要切切谨防肆意妄言,而是要坚守圣训,脱离了圣训的人,已误入迷途。”
伊玛目莎菲尔说:“如果我传述了一段圣训,却又持了与圣训不同的主张,那么,我将何处容身?”
伊玛目马利克的比喻何其精妙:“圣训是诺亚方舟,乘坐者得救,拒绝者终将被淹没。”
伊玛目爱海麦迪说:“拒绝了圣训之人,确以濒临毁灭。”
类似的言论,充盈着各位伊玛目的传记书籍。读完这些话之后,公正的读者从心底里已经否认了伊玛目们违背圣训的可能性,那么,分歧又从何而来呢?这便是这部书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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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圣训这一法源,学者们产生分歧的因素,主要有四种,此文单论第一种。
第一种因素:达到什么条件的圣训才可以被遵循?
什么样的圣训才可以被遵循,学者们对此有着纷繁复杂的分歧。
这个因素包含四个要点:
- 健全圣训的条件是否有分歧?
- 羸弱圣训是否可以被遵循?
- 确定圣训的文字。
- 确定圣训的符号。
健全圣训的条件是否有分歧
首先来说第一个要点:健全圣训的条件是否有分歧?
答案是否定的,健全圣训的五个条件当中的每一个条件,学者们都或多或少的有所分歧。
- 第一个条件——系统连贯。
两位圣训大家布哈里和穆斯林便对据字圣训(معنعن)有着细节方面的分歧,布哈里主张,传述人和上一级传述人之间必须要见面,才算为系统连贯。而穆斯林则认为,二者之间有着见面的可能就足矣。
这个分歧的结果,是伊玛目穆斯林的很多健全圣训,在伊玛目布哈里那里,未必是健全的。
还如,尾缺圣训(传述系统当中缺失了圣门弟子的圣训),在大部分圣训学家看来是不可遵循的羸弱圣训,但大众法学家诸如艾布·哈尼法、马利克等则主张,只要传述人可靠,尾缺无妨,伊玛目爱海麦迪在其中一种传述中也主张可以遵循,伊玛目莎菲尔则主张尾缺圣训为轻微羸弱,达到四个附加条件之一,便可以遵循。
这个分歧的结果,是很多以尾缺圣训来确立的律例,是圣训学家和伊玛目沙菲尔不予认可的。而尾缺圣训的数量何其之多,伊玛目考赛尔说:“要是把尾缺圣训定为羸弱,则一半可以遵循的圣训都将面临抛弃。”
- 第二个条件——传述人的公正。
围绕这个条件产生的分歧,那可真是说也说不尽,尤其在人物评定方面,各种纷繁复杂的评定理由说也说不清。总之,很多你所认为的公正传述人,在别人那里未必是公正的,分歧由此产生。
- 第三个条件——传述人的记忆力。
由于人们对别人记忆力的了解和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分歧也就复杂起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对传述人的记忆力设置了一个严格的条件:从听到圣训时起,直到传述给别人,期间不可有一瞬间的忘却。正是因为这个条件,很多别人那里健全的条件,在艾布·哈尼法看来未必是健全的。
- 第四个条件——没有隐疾。
所谓隐疾就是圣训里存在的不甚明显的问题。这种隐藏的问题,再权威的圣训学家,也没有统计出一个准数,内中情形复杂到无以复加。所以围绕这个条件所产生的分歧自然也就纷繁复杂。
- 第五个条件:圣训与其他更权威的人所传圣训之间没有差异。
先不说差异的细节,就这个条件是否健全圣训的必备条件这一点,法学家和圣训学家之间就存在着对立的分歧,圣训学家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学家则说:“凭什么?你是可靠的,我也是可靠的,你不过是更可靠一点,凭什么就可以以此将我的圣训定为不健全的?说到底,也不过是你的比我的更健全一点而已,但我的也是健全的啊。”
如此这般,每一个条件,包括条件本身和条件涵盖的细节,学者们都对其有着精细的研究,自然也就存在着细腻的分歧,而你永远也无法否认这种分歧的合理性。所以,圣训健全与否,从来都不能成为绝对的定论,从来都不是某一位学者说了算的。
羸弱圣训是否可以被遵循
围绕这个问题所产生的分歧早已广为人知,一般的说法是副功或可嘉事项中可以遵循,大是大非面前则不能遵。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也有着复杂的分歧。此处点到即止,若主意欲,等有空,另写专文论述羸弱圣训的问题。
确定圣训的词汇
即,必须要确定先知表达某种意思时所运用的词汇。这个要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用不同的两种词汇传述同一段圣训的时候,而不同的两种词汇自然有着意义上的差异,遵循其中一种的话,产生的律例与遵循另一种时所产生的律例略有不同。
换一种表达方式,即是否可以对圣训进行意义传述。所谓意义传述,就是以不同的文字表达圣训的意义,而不拘泥于圣训原文。
大众学者认为可以,只要传述人精通阿语,不会将两种意义不同的词汇误认为是一样的,就足矣。
而艾布·哈尼法则深知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于是设置了另一个条件,那就是意义传述人必须是法学家。只有实际操作了意义传述的人,才会深深地领悟到这个条件的重要性。
举个例子:艾布·胡莱勒传述:先知说:من صلى على جنازة في المسجد فلا شيء عليه“在礼拜殿内举行殡礼,毫无妨碍。”而在另一个传述中,则是فلا شيء له “毫无意义。”
意义之间产生如此的差别,关键就在于圣训原文中的一个介词。
伊玛目沙菲尔遵循第一种,所以主张礼拜殿内可以举行殡礼。
艾布·哈尼法则遵循第二种,主张礼拜殿内的殡礼为可憎。
看,一字之差,意义则完全相反,可见意义传述的危险性和圣训原文词汇的重要性。
确定圣训的符号
即,必须要确定先知在表达某个词汇的时候,运用的是主格、宾格、还是属格。
阿语的语法,细微严谨,所以格位的变化会导致完全迥异的结果。如果传述人对圣训词汇的格位之间没有不同,则自然没有分歧,一旦两位传述人以不同的语法格位传述了同一段圣训的时候,分歧也就产生了。
作者运用了大幅篇章,举例说明了这种细微差异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学分歧中举足轻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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