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


古兰经之后,还有什么比使者的言论更具权威性呢
上一篇,主要讲述了法学家们围绕圣训而产生分歧的第一个因素,即“什么情况下圣训才可以被遵循。”
而今天的内容,算是圣训VS法学系列的番外篇,作者在这一章中,详细地探讨了长久以来萦绕在人们脑际的一个疑问——法学家们所说的:
إذا صح الحديث فهو مذهبي
“如果圣训正确,那就是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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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本来是作为体现法学家们的谦虚、谨慎、本分以及对圣训的绝对尊崇而存在的,在传记学家的作品中被提到也是为了赞扬这些法学家们,如今却被一些人大量引用,作为一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反过来质疑法学家的权威,并以此为据大开法学创制之门,轻涉教法险地,将法源作为法律本身,随意出断,造成了空前的法学乱象。
伊玛目沙菲尔说:如果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现在正确的圣训已经出现了,就辑录在《健全圣训集》里。如果我们遵循了这段圣训的话,我们不仅遵循了健全的圣训,还遵循了权威法学家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
先不谈此言是否有理,从伊玛目沙菲尔所说的万千律例和观点中,仅抽取这一句奉为圭臬,且目的是用来否定伊玛目沙菲尔的一切主张,仅这一点,就足以让我们怀疑发出此言论的人的初衷。一个你所认可的权威伊玛目的所有言论中,你仅接受这么一句,这应该不符合正常的思维逻辑。
那么,伊玛目沙菲尔是否真的说过这句话呢?
的确说过。“如果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这句话,其实不仅仅是伊玛目沙菲尔说的,而是所有伊玛目的共识,是每一个理解“清真言”之意义的穆斯林心底的声音。对啊,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古兰经之后,还有什么比使者的言论更具权威性呢?
那么,问题就一定出在对这句话的理解上了。
2
“如果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这段话的表面意思就是,如果一段正确圣训出现了,而我的主张却与圣训相反,那么,圣训的主张就是我的主张。
那么,“正确”的意义是什么?
此处的“正确”,虽然翻译为正确,其实在阿语中,它与“健全”是同一个词汇,之所以翻译为正确,是想提醒诸位,此处的这个词汇,不可以理解为“健全”的意思。
首先,“健全”作为一个圣训学术语,早期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标准,尤其在伊玛目沙菲尔的时代。所以,将伊玛目沙菲尔所说的“正确”理解为当今惯用的“健全”,则是对这段话的曲解。
退一步,就算此处这个词汇是健全的意思,也不能以当今的“健全”为定义,去理解伊玛目沙菲尔所说的“健全”。因为上一篇文章已经提到过,“健全”的定义是不统一的,每一个时代的学者,对“健全”的定义都是不尽一致的,甚至健全圣训的五个条件当中的每一个,学者们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分歧。所以,不可以拿着后期圣训学家的定义,去理解前辈的言论。
但的确有人这么做了。翻开《布哈里健全圣训集》,发现一段圣训与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不合,就开始大言不惭地说:“伊玛目沙菲尔说只要圣训健全就是他的主张,那我们就要遵循这段圣训,这就是他的主张,虽然他本来的主张并不是这个。”
这就是拿着布哈里对健全的定义去理解伊玛目沙菲尔的言论了。合不合理,观者自明。
又会有人这样说:“你这纯属狡辩,明明已经有了健全圣训,就算伊玛目沙菲尔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也应该直接遵循圣训,我们更应该跟随的是先知,而不是某一个伊玛目。”
所言极是。然而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了:只要是健全圣训,就一定可以直接遵循吗?这个问题,暂且搁置,留待下一篇文章作答。
3
那么,该如何正确地理解这段话的意思呢?伊玛目此话又是对谁而讲的呢?
作者说:“对伊玛目们所说的这句话的真实意义及其对象,交由各自学派的著名学者去诠释吧。”
他提出了三位学者,每一位都是各自学派内最权威的法学家,也可以说是伊玛目法学思想的最权威的阐释者。
这三个人,分别是沙菲尔学派的脑威,马利克学派的格拉菲,哈乃斐学派的沙米。
脑威说:
伊玛目沙菲尔极度谨慎,所以留下了那句著名的遗嘱,即遵循正确圣训,与确定而明确的圣训明文相抵触时,放弃他的主张而去遵循圣训。我们的学者们也的确遵循了这个遗嘱,在很多的问题上放弃了伊玛目的主张而遵循了圣训。但是这么做需要一些必备的条件,在这个时代,很少有人能够达到这个条件。
伊玛目脑威的时代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呢?那是一个学者蜂拥的时代,以伊玛目拉齐开始,以伊本·徳给给·艾迪结尾,期间有诸如伊本·所俩海、恩兹、伊本·古达迈等等著名学者,哪一位不是名扬天下的学界传奇人物?脑威却说这样一个时代没有人达到可以直接遵循圣训的条件。
那么,条件又是什么呢?何至于这么严苛。
脑威在其著名的法学著作《法学大全》中说:
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每一个看到了一段健全圣训的人都可以去遵循圣训,并认为圣训所指就是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不是的,只有具备了学派内部演绎资格的人才拥有这个权利,除此之外,他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确定伊玛目沙菲尔没有看见这段圣训,或者没有得知这段圣训的健全性,而这一切,只有在翻阅了伊玛目沙菲尔和其弟子的所有作品之后方能知晓,这是一个少有人具备的条件。
之所以设置这个条件,是因为伊玛目沙菲尔的确放弃了很多圣训,而且是在知道了这些圣训之后。那是因为他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些圣训里或存在某些问题,或已被废除,或已被限定,或已被解释,等等。
谢赫伊本·所俩海说:“遵循伊玛目沙菲尔的这句遗嘱并不容易,并不是每一个法学家都可以独立的去遵循他所看见的圣训证据。沙菲尔学派内部确实有人这么做了,他们去遵循了一些伊玛目沙菲尔故意放弃不遵的圣训,最终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被后来的学者一个个指出了其中的错误之处。”
伊玛目脑威和伊本所俩海,其实并不是以法学著称于世的,而是圣训学,每一位都是圣训学界举足轻重的代表人物,他俩能有这样的认知,其实恰恰是获知了圣训的真谛,认识了其作为法源的本质。
如同刚刚伊本·所俩海所提,沙菲尔学派内部真出现过这么一类学者,如伊本·贾路德,他看到有一段健全圣训说“拔火罐者和被拔者都已坏斋,”于是就宣布说这就是沙菲尔的主张。接着遭到了所有学者的反驳,因为沙菲尔是故意放弃这段圣训的,他认为这段圣训是被废止的。
是的,圣训作为法源,并不是清一色的直接可遵的法律条款,里面有太多的互相抵触的内容。
圣训学家哈基姆说:“也许有人认为,只要是健全圣训,就不会存在与其抵触的健全圣训,其实他只要去读读《穆斯林健全圣训集》就知道了。”
伊本·赫哲尔说:“被废止的圣训何其多,而从圣训专业的角度来讲,这些被废止的圣训却又都是健全圣训。”
如此,伊玛目们遗嘱里所说的“圣训正确”的意思就很明显了,圣训学家毕噶尔说:“伊玛目们所说的“圣训正确”的意思,是圣训毫无问题,而且也没有与其相抵触的其它依据。”
所以,如果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这句话的真正意思是:如果有必须要遵循的、毫无问题、毫无对立依据的圣训,则圣训就是我的主张。
4
哈乃斐学派的著名法学家伊本·阿比迪乃,因是叙利亚人,俗称沙米。他在著名的法学著作《挽救迷人》(رد المحتار)中引用了本学派大学者伊本·谢贺乃的话:
如果圣训正确,却与哈乃斐学派主张不一样,那就应该遵循圣训,此人并不会因为遵循了圣训而脱离了哈乃斐学派,因为大伊玛目说过:只要圣训正确,就是我的主张。
引用结束之后,沙米在后面附加了一句评论:
很显然,只有有资格直接研究明文证据、可以区分何为明确的何为被废止的学者,才有资格去这么做。如果学派内部有这种资格的学者研究了经训证据并遵循了的话,他的主张可以算成是学派主张。
注意沙米的用词,“很显然”,意为这根本就是三尺童子亦能明白的道理。
然而,往往有人拿着沙米所引述的伊本·谢贺乃的那句话,对哈乃斐学派的人说:“看,这是大学者沙米所引述的,是他认可的,那你们为什么还要拘泥于学派主张而不直接遵循圣训呢?”
诚然如阁下所说,沙米的确是大学者,他的法学著作,不但是哈乃斐学派的巅峰之作,还是整个伊斯兰法学界难以企及的一座高峰。然而我只想问一句,阁下为什么对后面沙米本人的评论视而不见呢?
大学者奥优弩·素德说:“这类人认为圣训只要健全就可以遵循,却不知道很多的健全圣训是不可以遵循的,如果给这些人直接遵循圣训的权力,势必会自迷而迷人。”
也许有人会这样问:难道你们要将一个遵循圣训的人断为迷路吗?
答案是:“将他断为迷路,不是因为他遵循了圣训,而是因为他冒犯了圣训。”
5
马利克学派的著名学者格拉菲说:
很多的沙菲尔学派的学者,就以这句遗嘱为据,直接遵循他们所认为的健全圣训,并宣称这就是沙菲尔的主张。其实这是错误的。首先,必须要搞清楚是否有与其相抵触的其它依据,而这一点,需要一个有资格研究证据的人去研究和审查,不具备演绎资格之人的审查是不作数的。奉劝沙菲尔学派的这些学者,先去为自己获得演绎的资格吧。
诚然,如果这样下去,一个人看见一段圣训,就说这是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另有一个人出来,看见另一段圣训,说这才是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如此,不但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在民众之间造成的混乱也是不可估量的。
更滑稽的是,照这种逻辑,你说这段圣训就是伊玛目沙菲尔的主张,可是其他伊玛目也说过这样的话啊,难道这同时也是其他伊玛目的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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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伊玛目沙菲尔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什么呢?
伊本·凯希尔在其经注中指出:“这句话,源自于伊玛目沙菲尔的伟大,体现了他的可靠,这也是与他一样的所有伊玛目心底的声音。”
大学者凯拉乃维说:“这些言论的实质,其实是为了展示一个真相:真正的权威是使者的圣训,万不可将我的话,当成独立的证据。”
伊玛目们留下这样的遗嘱,其实是为了表明,他们的主张,从不会公然违背圣训,他们的演绎,是建立在正确的圣训之上的。
这些言论,其实赋予了学派主张以灵活性,得以阻止学派真的成为一种党派,走入偏执而拒绝真理,得以让学派灵性永存,永远坚守经训。
教法学派也一直都是这样的,它从来不是某一位学者的一言堂,而是一整个跨越时代的学术团队,在孜孜不倦的研究经训之后,留下来的学术瑰宝,这份瑰宝又在千年的历史传承中,经受了严苛的同行评审和学术审查,最终形成了权威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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